行业动态
河南省民政服务机构安全工作专家库管理办法 (试行)
行业: 其他
系统: 民政
时间: 2025/11/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民政服务机构安全工作专家管理,充分发挥安全专家在民政系统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民政服务机构安全工作专家的资格认定、选用、管理以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  河南省民政服务机构安全工作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经河南省民政厅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安全办”)聘用,在安全工作领域具备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能够为民政系统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防灾减灾救灾等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支撑和专业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  厅安全办为专家日常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资格初审、考核、表彰、解聘等日常工作,承担专家库的管理维护、日常运行等工作。

第五条  厅安全办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及时调整。建立专家信用评价机制,作为表彰奖励和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专家接受选用单位委托,主要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参与全省民政系统安全日常检查、专项督导、灾害风险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二)参与全省民政系统突发事故灾害现场处置、调查分析、评估鉴定、总结复盘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三)参与涉民政领域安全管理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和重大课题调查研究工作,为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建设提供安全有关的咨询服务。

(四)参与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宣贯、业务培训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五)完成厅安全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专家选聘

第七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诚信记录,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熟悉相关安全领域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熟悉民政系统安全工作特点,实践经验丰富且热心民政事业发展。

(三)具备较强现场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以及事故灾害应急救援处置、调查分析等能力。

(四)身体健康且能够深入现场开展工作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与现场检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八条  专家实行聘用制,实施动态管理。厅安全办每年组织对专家资格进行集中审查,审查通过后结合专家个人意愿续聘。因特殊情况需增补或解聘专家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  专家选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报。厅安全办根据本办法,发布公告,面向全省各行业征集符合条件的专家人选,专家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的原则,通过邮箱进行在线申报。

(二)审查评定。厅安全办按照专家条件要求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初审,通过后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对专家专业能力进行审查,并开展综合评定,确定专家人选。

(三)公示入库。评定通过的拟纳入专家库人员名单在省民政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将符合入库条件的人员纳入专家库,由厅安全办颁发专家聘书,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专家具有以下权利:

(一)受委托参与相关工作时,有权查阅受检单位相关文件资料,要求其提供所需资料,询问相关人员,进入现场核查有关情况等。

(二)规范做出政策咨询、技术审查结论或鉴定意见。

(三)向厅安全办提出安全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按有关规定获得与所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相应的劳动报酬。

(五)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聘用单位和专家管理部门的管理,积极为民政系统安全工作献计献策。

(二)受委托开展相关工作时,应按时保质开展和完成工作并做好个人安全防护。

(三)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坚持原则,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对出具的结论意见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保护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五)遵守专家回避制度,接受委托单位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

(六)及时填写和更新个人信息,记录和反馈参加工作或活动的情况,积极参与专家年度考评。

第十二条  专家应当遵守以下工作规则:

(一)准确把握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认真核查有关情况,有理有据地出具结论意见,不得弄虚作假、主观臆断、感情用事,不得超出明确的专业特长和工作范围工作。

(二)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最终意见,不同意见可以注明。对国家标准理解不一致的,应当申请标准起草委员会解释。

(三)未经聘用部门带队人员同意,不得擅自透露执法检查行程、调查核查进展等信息,不得与工作对象私下联系、单独会面。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工作对象红包礼金、有价证券、土特产。执行聘用部门委托任务时,不得再收取工作对象劳务费。

(五)不得接受工作对象安排的宴请、各种健身娱乐活动。

(六)不得在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单位报销任何费用,不得推荐任何服务、销售任何产品。

(七)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聘用部门和工作对象也有权要求回避。

1.直系亲属在工作对象单位工作。

2.本人有在工作对象单位工作的经历。

3.为工作对象提供过技术服务。

4.持有工作对象股份及参与分红等。

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客观工作的情况。

 

第四章  专家使用

第十  根据省民政厅工作部署,需专家提供技术支撑服务时,专家使用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应提前3天向厅安全办书面提交使用申请,列明地点、任务、期限等信息。经分管厅领导同意,由专家使用部门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抽取结果报厅安全办确认后予以实施。

第十  专家使用部门抽取专家执行任务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本人,专家接到通知后,应如期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

第十五条  工作过程中需要更换专家的,由专家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厅领导同意,由专家使用部门重新抽取专家,抽取结果报厅安全办确认后予以实施。

第十六条  发生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下,专家使用部门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可先行调用专家,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监督专家履职。专家使用部门负责专家履职过程监督,在专家报到时核验专家身份,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及时反馈。

 

第五章 专家工作保障

第十八条  厅安全办设立专家使用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付专家执行任务时发生的城市间公共交通费、食宿费、劳务费。专家使用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专家提供服务时,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发放劳务报酬。

第二十条  专家执行任务乘坐城市间公共交通工具和食宿时,按照省直机关处以下干部差旅费标准执行,由带队单位的工作人员用公务卡代付费用。带队单位负责记录专家工作时间并做好每日签到,作为报账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在职专家执行任务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由其所在单位启动工伤保险赔付;无工作单位及离退休专家本人必须提前自行办理意外伤害险,发生意外伤害时由保险公司赔付。专家在执行任务期间因个人身体原因患病、病故,由其个人社保解决。

 

第六章  专家库管理

二十二  厅安全办河南省民政服务机构安全工作专家库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制定、修订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二)承担本级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工作动态和相关信息的汇总、审核、更新、发布。

(三)负责本级专家库专家日常管理工作与联络服务,专家库专家的选聘、考核、调整等。

(四)核实本级专家参与全省民政系统安全领域相关工作与活动的有关信息和记录。

(五)开展专家库运行情况调研,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六)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等显失公正的专家意见结论的。

(三)因工作不负责任、违反科学规律、违背客观事实,提供有失公允或错误的意见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以省民政厅专家名义从事推销产品或服务、“吃拿卡要”等不正当活动的。

(五)未经省民政厅同意,擅自以省民政厅专家名义组织或参加相关活动的。

(六)收受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财物或在服务对象单位报销有关费用的。

(七)专家在执行任务期间,对发现的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不及时按程序如实告知相关部门或企业,通过本人或授意他人举报相关问题,获取举报奖励的。

(八)一年内3次及以上无故不接受省民政厅任务的。

(九)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专家职责的。

(十)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其他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二十四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二十五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姚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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