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安阳市公布6起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
行业: 农业
系统: 农业农村
时间: 2025/10/29

内黄县李某某销售农药噻虫胺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柿椒案

    2024年12月,内黄县农业农村局接洛阳市涧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反映洛阳市涧西区素鲜食品超市销售的柿椒经抽样检验,农药噻虫胺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要求。经溯源调查,该批次不合格柿椒来源于内黄县种植户李某,该种植户在其种植的柿椒中使用了农药噻虫胺,并于2024年9月将22.5公斤柿椒销售给批发商,违法所得35元。其在销售时知晓需提供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但交由收购方代签。该种植户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柿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并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一条,鉴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实际社会危害,且积极改正,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35元,并处罚款600元,合计635元。


滑县张某某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5年1月,滑县农业农村局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线索,反映一批销往福建漳州的圣女果(樱桃番茄)经抽检,农药“噻虫胺”残留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经溯源调查,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系滑县高平镇张八寨村民张某在自家庭院种植后销售。该农户在种植过程中使用了农药噻虫胺,于2024年6月将收获的180公斤圣女果销售给当地合作社,违法所得54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农药残留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并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一条第一项,鉴于当事人销售数量较小且积极配合调查,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作出从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40元,并处罚款800元,合计罚没款1340元。


内黄县王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5年1月,内黄县农业农村局接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线索,反映郑州市中牟县某便利店销售的豇豆经检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维盐”农药残留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溯源查明,该批次不合格豇豆系内黄县农户王某生产销售。该农户于2024年8月30日销售涉案豇豆10公斤,销售金额5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农药残留不符合标准农产品不得销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并依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一条第一项,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对其作出从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0元,并处罚款600元,合计650元


林州市李某某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羊案

    2025年6月,林州市农业农村局在林州市查处一起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案件。经查,当事人李某在振林街道一店铺门口屠宰活羊,并将羊肉用于销售。涉案羊肉共计310斤,货值金额279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关于禁止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并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属轻微情形,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对涉案动物产品予以收缴销毁;对当事人处以2790元罚款。


汤阴县卢某某未按照规定处理死鸡尸体案

   2025年5月,汤阴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线索,在汤阴县某养殖场现场检查时,发现其东侧大棚冰柜中存放有来自外部捡拾的死鸡尸体共计271.25斤,用于饲喂家犬。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关于病死动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规定,存在传播动物疫病的重大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七项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涉案死鸡进行无害化处理。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完成整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最终对其处以3000元罚款。


滑县李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25年1月,根据群众举报,滑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桑村乡村民李某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进行查处。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私设屠宰场所,存有待售猪肉胴体及屠宰工具,且胴体未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章。经查,当事人共屠宰生猪2头,销售金额1788元,未销售货值1860元,涉案总货值3648元。其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和集中检疫的规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滑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责令关闭屠宰场所;没收违法所得1788元及未销售猪肉胴体77.5kg;没收屠宰工具(刀具、肉钩、电子秤);处以罚款5.1万元,罚没款合计5.278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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