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各用人单位:
进入夏季以来,我市出现持续高温天气,为做好劳动者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特别是户外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人社厅《关于做好夏季高温期间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要切实认识到做好劳动者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对不适宜在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应与劳动者协商及时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新业态平台企业应减少户外工作劳动者高温时段的户外工作时间,视情况采取延长配送时限等措施保障外卖员等平台从业人员职业安全。要积极改善工作条件,增配降温设备,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谨防中暑。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防护能力。用人单位要普及防暑降温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职业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帮助劳动者了解高温危害,掌握高温危害的防护措施和个人防护方法,切实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在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三、落实高温津贴,体现人文关怀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夏季高温期间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25〕46号)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时,应当向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有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证券代替。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15元,发放时间为6月—9月。
四、科学合理安排,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
用人单位应当结合企业自身生产特点和劳动条件,采取轮换作业、错峰作业、避开高温时段作业的方式,科学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对无法调整工作时间的,要采取减轻劳动强度、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适当增加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频次等措施安排生产经营,充分保障高温期间劳动者的休息权利,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注重健康检查,有效预防职业伤害
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脑血管等疾病以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调整工作岗位,有效预防问题发生,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六、加强引导监督,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各级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级工会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政策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用人单位形成关心关爱劳动者的良好氛围,提高用人单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积极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发放劳动者高温津贴或其他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及早化解劳动纠纷,切实维护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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