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许可事项 |
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主管部门 |
1 |
未获得许可,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
市卫健委 |
2 |
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置特定医疗机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
市卫健委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
市卫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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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批准设置的预防、保健机构,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到义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需跨县(区)、市(地、州)或省(区、市)组织义诊时,分别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相应的县(区)、市(地、州)、省(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
市卫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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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
市卫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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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市卫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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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经营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的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
市卫健委 |
4 |
未获得许可,医疗机构不得购买和使用特定药品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 |
市卫健委 |
5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医疗业务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
市卫健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
市卫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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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
市卫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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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港澳医师未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
市卫健委 |
(一审一校:盛旭东 二审二校:盛旭东 三审三校: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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