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退役军人定点培训机构更好地监督和管理,丰富培训资源,提高退役军人培训质量,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退役军人工作实际,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起草了《商丘市退役军人定点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24年11月2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并说明理由(以单位名义提出的意见需加盖单位公章)。希望社会各界踊跃参加提出您的宝贵意见,电子邮箱:sqstyjrswjjycyk@163.com
地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归德南路21号商丘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就业创业科11楼(1106房间)。
商丘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10月25日
商丘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定点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培训秩序,提高培训质量,切实提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能力,依据《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指南》(退役军人办发〔2020〕34号)和《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退役军人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所指培训机构为承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公办和民办培训机构等。
第三条 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培训机构确定、退出和评估管理工作,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托全国统一的信息化平台对就业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全流程管理。
第二章 培训机构确定
第四条 采取申报签约和直接签约的方式确定培训机构。按照“公平公开、自愿申报、优质优先、动态调整”的原则,申报培训机构可涵盖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公办和民办培训机构、企业实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职工培训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多种类型。“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可采取与用人单位直接签约的方式进行,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不少于1年。
第五条 确定培训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办学资质,取得政府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经政府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资质。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培训项目。
(二)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实训设施、设备,具有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科目,有实训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
(三)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培训质量较好,相关证书获取率和培训后推荐就业率较高。
(四)遵守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教学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规范,学风好、风气正、社会信誉良好,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六条 确定培训机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二)自愿申报。实行常态化申报机制,按照属地原则或管理权限,具备基本条件和承训意愿的培训机构,向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报。申报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商丘市退役军人承训机构申报表》;
2.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装订成册),包括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办学许可证、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教学场地所有权证、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资质、管理人员花名册、培训资料等。
(三)受理核实。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过与相关主管部门核对资质信息、实地考察等形式核实培训机构情况。
(四)社会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由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过官方网站或媒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监督。
(五)签约存档。按照有关要求签订合同,由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签约,并对培训机构资质、培训场所产权证或租用合同、设施设备清单、师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证明材料存档。
第七条 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在官方网站或媒体上集中公示签约培训机构情况,并建立培训机构信息黄页,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使用。
第三章 培训机构退出
第八条 培训机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终止合同。
(一)办学资格终止;
(二)一个评估周期内不能正常开展培训;
(三)教学质量低,学员负面评价率高,校风、管理差,安全措施不到位,就业率低等;
(四)存在买卖和出租资质、转包培训项目、严重虚假宣传、套取资金、虚假培训等违法违规问题等;
(五)其他严重影响承训工作开展、延误参训学员就业创业的情形。
第九条 根据培训机构常态化进入退出变更情况,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调整培训机构和信息黄页,并向社会公布,抄送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合约管理
第十条 合同应当明确培训项目、收费标准、培训质量、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合同的变更与终止情形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期限为2年。
第十一条 签约培训机构履行以下责任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二)主动规范招生行为,招生简章和宣传内容应当具体、明确、真实,向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请审核,并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所开设课程和培训质量应当符合招生简章或宣传的承诺。
(三)结合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需求,科学设置培训项目、制定培训目标和教学计划,保证教学质量。培训开班前,向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报名参训的人员身份和享受补贴政策条件,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四)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培训期间学员的日常管理工作,防范和化解各类安全事故风险。
(五)按规定组织学员参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考核)、职业资格考试等职业能力评价。对完成规定课时,经结业考试(考核)合格的学员,应发给培训合格证书。
(六)按照“谁培训、谁推荐”就业要求,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学员给予就业指导和推荐就业;提倡对参训学员开展不少于1年的就业稳定性跟踪调查,推荐就业3个月内非本人原因被辞退的,须重新推荐就业。
(七)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当期培训任务结束后或年底,应当向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送培训报告、年度报告和相关数据信息,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培训结束后,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通过学员回访、检查培训记录等形式对学员参加培训的真实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逐一核实,严防虚假培训。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不定期进行抽查,对违规违约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合约条款开展履约管理,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全市签约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培训规模、学员推荐就业率和证书获取率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评估工作在合同期内开展不少于1次,评估结果作为拨付款项、续约合同、确定评估频次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培训管理
第十四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役报到时,填写《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申请表》。参训时自觉遵守教育培训管理相关规定和培训机构各项管理制度,对违反教育培训相关管理规定的,不服从培训机构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当期培训结束后,应当获得相应证书,由所在培训机构推荐就业,也可放弃推荐,自行应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签约培训机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核定后的开班备案信息报送至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班备案信息主要包括定点培训专业(项目)名称、培训地点、培训时间、培训人数、培训师资、结业考试时间和培训人员花名册(含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需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还应明确技能鉴定时间。
第十七条 培训过程实施动态监管,全程记录参训情况和培训科目落实情况。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参训学员逐人建立培训台账,如实登记学员参加培训和享受培训补贴情况。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信息安全。突出提高参训学员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所需知识和技能,积极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坚持“谁培训、谁推荐”就业要求,压实目标责任,提高就业成功率。
第十九条 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体,及时公布培训政策及参训、承训申报流程,定期公布承训机构评估结果及违规违约行为处理情况。设立监督电话,畅通网上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商丘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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