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关于发布濮阳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非遗保护中心:
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河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文广旅体局制定《濮阳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0月25日
濮阳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河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经濮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认定的传承人。
第三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我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
第五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六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每三年开展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
第七条 认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四)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第九条 公民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市直单位的申请文件,《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书》,包括申请人姓名、民族、从业时间、被认定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时间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市直各部门直属单位可以通过其主管单位直接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推荐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材料应当包括前款各项内容。
第十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成立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评审委员会和专家评审小组。专家评审小组成员人数为单数,每组不少于5人。
第十一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对审核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现场答辩环节。
第十三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进行审议,拟定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建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日。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
第十五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应当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传承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承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等。
第十七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三)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
(四)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五)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承担下列义务:(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等活动。
第十九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区)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核实后,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取消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自愿放弃者,由传承人提出申请,经县(区)或市直有关单位核实后,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批准;
(六)其他应当取消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本站编辑)
声明: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文摘编仅作学习交流,非商业用途,所有文章都会注明来源,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快速处理或删除,谢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