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孙某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鸡蛋)案
2024年4月10日,滑县农业农村局接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称滑县某零食铺2023年8月3日销售的鸡蛋地美硝唑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地美硝唑兽药残留超标。经溯源,该不合格批次鸡蛋是从滑县养殖户孙某处购进。经调查,当事人孙某承认该不合格批次鸡蛋是他销售给滑县某零食铺的,销售涉案鸡蛋20Kg,价格10元/Kg,销售收入200元。当事人孙某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滑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孙某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鸡蛋的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1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郭某销售农药噻虫嗪、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豇豆案
2024年7月22日,内黄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市局转交的案件线索。2024年6月19日,内黄县郭某生产的豇豆,经检验,噻虫嗪、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要求。经调查,郭某属于个体种植的农户,在大棚内种植了1.5亩豇豆,在种植过程中使用农药噻虫嗪、氯氟氰菊酯和啶虫脒,于2024年6月19日以每公斤4元的价格销售了3公斤,违法所得12元。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一条第一款,内黄县农业农村局责令郭龙杰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豇豆并作出612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龙安区马某销售假农药案
2023年10月9日,河南省农药管理处在双随机检查中发现龙安区马家乡马某农资门市存在涉嫌销售假农药现象。龙安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经过现场勘验检查发现了7种农药涉嫌为假农药,并立即进行现场查封、扣押。经农药网上查询确认为假农药。马某对销售假农药供认不讳。当事人马某的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以此种农药冒充其他农药”情形之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和《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违法行为相关标准,龙安区农业农村局责令马某立即停止经营,并作出没收涉案假农药和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林州市赵某经营劣质饲料案
2024年4月8日,林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兽药服务部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赵某经营名为2%仔猪用复合豫混合饲料,超出有效期饲料。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之规定,林州市农业农村局责令赵某立即停止经营劣饲料的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元和没收经营的劣饲料并销毁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安阳县杨某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种子案
2024年3月11日下午,安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安阳县崔家桥杨某的种子经营部门市执法检查时,发现正在销售的懒汉朵满枝棉花种子10袋,该批种子包装标签上标注审定编号(国审棉:990005)。经核实该种子未取得审定编号。杨某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懒汉朵满枝棉花种子行为违反了《种子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和参照“豫农文【2022】364号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版)” 之规定,安阳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杨某立即停止经营懒汉朵满枝棉花种子违法行为,并对杨某作出做出没收懒汉朵满枝棉花种子10袋、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20100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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