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丰富教育培训资源,提升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质量,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和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指南>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发〔2020〕34号)要求,我市将公开征集第二批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机构,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签约方式
本次采取申报签约的方式确定培训机构,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培训机构向商丘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承训申请,经核实合格后签订承训合同,合同期限为两年。
二、申报范围
申报培训机构可涵盖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公办和民办培训机构、企业实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职工培训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多种类型。
三、申报时间
培训机构申报时间为2023年2月06日-3月06日前,逾期不再受理。
四、申报资格
1.具有法定办学资质,取得政府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经政府部门认定,具备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资质。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培训项目。
2.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实训设施、设备,具有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科目,有实训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
3.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培训质量好,相关证书获取和培训后推荐就业率较高。
4.遵守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教学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规范,学风好,风气正,社会信誉良好,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五、权利和义务
培训机构作为培训项目承接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2.结合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需求,科学设置培训项目、制定培训目标和教学计划,优化课程设置,改进教训方法,保证教训质量。
3.主动规范招生行为,按物价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培训收费标准。招生简章和宣传内容应当具体、明确、真实,并向购买主体报备。所开设课程和培训质量应当符合招生简章宣传的承诺。
4.培训开班前,提请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报名参训的退役军人身份和享受补贴政策条件。
5.建立健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管理,防范和化解各类安全事故风险。
6.按规定组织学员参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考核)、职业资格考试等。对完成规定课时、经结业考试(考核)合格的学员,应发给培训合格证书。
7.根据培训专业推荐参训学员就业,提倡开展“入学即入职”式培训,并开展不少于1年的就业稳定性跟踪调查。
8.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当期培训任务结束后或年底,向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送培训报告和相关数据信息。
六、有关要求
培训机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即终止合同:
1.办学资格终止的。
2.一个评估周期内不能正常开展培训的。
3.教学质量低,学员负面评价率高,校风,管理差,安全措施不到位,就业率低的。
4.存在买卖和出租资质、转包培训项目、严重虚假宣传、套取资金、虚假培训等违法违规问题的。
5.其他严重影响承训工作开展、延误参训学员就业创业的情形。
七、申报程序
第一步:符合申报条件的培训机构,向商丘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就业创业科提交申报资料。(地址:梁园区归德路与株洲路交叉路口向南30米11楼1106房间)
第二步:商丘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就业创业科负责对收到的培训机构申报资料进行核实,对符合相关规定的培训机构,在退役军人事务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商丘市退役军人培训机构备案登记表》并备案。
第三步:对确定的商丘市第二批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机构,向社会公布。
八、申报资料
培训机构申报时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办学许可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商丘市退役军人培训机构申报签约确认表》(附件1)及《教师花名册》(附件2)等材料,所有资质证件材料核实原件收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申报资料顺序如下:
1.商丘市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机构申报确认表(附件1)
2.教师花名册(附件2)
3.办学许可证(副本)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5.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7.教师证(1个专业3个证),按附件2名单顺序双面复印
以上资料依序A4纸双面复印打印,装订成册。
特此公告。
商丘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年2月6日
(责任编辑: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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