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教育局
关于征求《洛阳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防范重大安全隐患,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部署,洛阳市教育局起草了《洛阳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4月28日—2025年5月12日,若有意见和建议,市教育局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邮箱lypxjgzl@126.com。
2025年4月28日
洛阳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和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教育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以提供课后看护、休息、就餐、自习(Ai自习)等服务为主的公益性或者营利性机构。
第三条 校外托管机构原则上不得安排学生过夜住宿,有学生过夜住宿的,校外托管机构住宿场所必须符合消防、建筑、卫生等安全要求,夜间需保证至少1名同性宿管人员全程在岗值守。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要定期检查,严格监管。
第四条 校外托管机构的设立、运营和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安全第一、公益优先、诚信守法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非寄宿制学校为有需求的学生提供就餐、午休等校内服务。对校内服务难以满足需求的,鼓励学校附近的社区、邻里中心、幼儿园提供校外托管服务。
第六条 按照“市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市级人民政府分管教育副市长牵头建立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市学生托管服务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学生托管服务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人民政府分管教育副县区长牵头建立共同监管、联动处置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托管机构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教育、民宗、公安、住建、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税务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部门工作职责依法履行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街道(乡镇)、社区履行好属地管理责任,将校外托管机构排查治理纳入社区街道网格化综合治理体系。
负有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中小学对在校学生所在的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底数,与民宗、公安、住建、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税务等部门共享数据;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学科类培训行为进行监管,查处校外托管机构违规开展的学科类培训;强化学校对被托管中小学生和家长的安全教育工作,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开展有针对性的防火、防震等逃生演练。加强监督检查,禁止在校教职员工开办校外托管机构或在校外托管机构兼职,禁止学校和教职员工向学生和家长推荐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民宗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民族宗教领域意识形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对从业人员开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及时发现存在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涉毒等违法犯罪记录不宜从事校外托管服务的人员,了解掌握校外托管机构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协助校外托管机构处理突发事件;负责依法对校外托管机构开展安全、消防宣传教育,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住建部门负责做好新建、改建、扩建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
卫健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传染病防控和生活饮用水卫生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与学生直接接触的人员健康合格证明进行检查,预防传染性疾病传播。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开展日常监管,每年对已许可(登记)校外托管机构按照划定的食品安全风险等级进行监督检查。
消防部门负责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范围,并对其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依规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税务部门依法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纳税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 登记与注销
第七条 登记注册
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必须依法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经营范围必须明确体现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相关内容。若提供餐饮服务,必须按规定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每季度初将上季度登记注册的从事校外托管服务的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汇总后函告(抄送)同级教育、民宗、公安、住建、卫生健康、消防、税务等部门。
第八条 场所要求
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工业用房、临时搭建和加盖的房屋等,不得设置在3层以上;
(二)场地面积应不低于80平米,且高峰时段托管学生人均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午休房间,每间不得超过8人,人均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夜间住宿房间,每间不得超过6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平方米;1人1床,不得设置通铺、地铺;
(三)机构内严禁存放危险化学品,与危险化学品存储场所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场所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四)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
(五)门窗严禁设置影响疏散逃生的防护栏等障碍物;确保疏散逃生通道畅通;
(六)设置在符合房屋结构安全标准的建筑物内;
(七)在活动区、餐饮区和食品加工操作区等安全重点区域应当设置监控设备。视频监控数据在本地或者云端保存期限不少于90天,并指定专人负责音视频数据保管,做好学生隐私保护;
(八)男女不得混住于同一房间,且女生宿舍不允许安排男性工作人员,宿管人员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
(九)其他依法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九条 校外托管机构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不损害托管学生利益的前提下完成相关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注销公告期满后到原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三 服务规范
第十条 人员配备
根据托管学生规模,合理配备工作人员,托管学生在2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每增加10名学生的,应当相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确保每个工作人员都经过必要的培训,具备相应的职业素养和安全意识。主要负责人应具备较强的管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对工作人员、托管学生进行登记造册。
第十一条 托管协议
必须与学生家长(监护人)签订详细的托管服务协议书,明确托管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退费与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收费标准要合理确定并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不得收取未公示费用,且一次性收费时间跨度不得超过3 个月。若停止托管服务,需提前30日告知被托管学生及其监护人,并按剩余天数退还托管费用,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服务标准
建立完善的托管服务标准,涵盖日常作息安排、活动组织、学生管理等方面。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实现托管服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不断提升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满意度。
四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意识形态安全
加强对托管机构文化环境的管理,严禁传播有害思想、不良文化和虚假信息。为学生提供积极健康的阅读材料和活动内容,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工作人员要注重自身言行,不得在学生面前发表不当言论,维护良好的意识形态环境。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得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二)不得在托管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三)不得进行商业广告宣传和商业活动;
(四)加强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学生的爱国情怀和社会责任感。
第十四条 场所安全
托管场所建筑结构应稳固安全,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测,确保无危房隐患。场所选址要避开危险区域,如靠近污染源、高压线、易燃易爆场所等。场所内的楼梯、栏杆、门窗等设施要符合安全标准,防止学生发生坠落、碰撞等意外伤害。校外托管机构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场所应当设置在安全、卫生、通风、采光良好的区域;
(二)场所应当有独立的出入口,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提醒学生注意安全;
(三)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防盗门、监控设备等;
(四)场所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
校外托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托管场所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无阻,严禁在外窗、阳台、安全出口等部位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或门禁等障碍物。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知识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让工作人员和学生熟悉火灾逃生流程和消防器材使用方法。校外托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备案凭证;
(二)场所应当按照消防法规要求,配备足够且合格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火栓、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并定期组织检测与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三)场所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消防职责。
(四)从业人员应当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
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托管机构,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食材采购应选择正规供应商,确保食材来源可追溯,严禁采购“三无”食品、过期变质食品。食品加工过程要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做到生熟分开、烧熟煮透。校外托管机构提供餐饮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
(三)食品加工场所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
(四)从业人员应当定期体检并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接受食品安全培训;
(五)食品原料采购、储存、加工、配送等环节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防止交叉污染。
校外托管机构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备注有“集体用餐配送”且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七条 卫生安全
托管场所要关注学生身体健康状况,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发现传染病疑似病例要及时隔离并报告卫生健康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校外托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场所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特别是教室、宿舍、食堂、卫生间等重点区域。
(二)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如洗手池、消毒柜等;
(三)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卫生责任;
(四)从业人员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安全
严格落实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工作人员从业查询制度,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背景审查,杜绝有违法犯罪记录、不良行为记录的人员进入托管机构工作。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在托管期间,安排专人负责学生的全程看护,防止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严禁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体罚、虐待或其他侵害行为。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业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二)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接受相关培训;
(三)从业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机构规章制度;
(四)机构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估。
第十九条 学生安全
托管期间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学生活动安排,避免学生进行危险活动。若学生在托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伤,应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及时通知家长和学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学生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建立学生接送制度,确保学生安全往返;
(三)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普及交通安全、防溺水、防触电等安全知识,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条 接送安全
在接送学生上下学的途中,除了存在交通安全隐患,还可能面临其他意外风险,如走失、被陌生人拐骗、遭遇突发的自然灾害等。校外托管机构应及时发现并应对这些情况,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减少意外事故对学生身体健康的威胁。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接送安全管理制度,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严格筛选接送人员,定期组织交通安全法规培训,统一身份标识方便学生和家长识别。
(二)做好接送路线规划,尽量避开交通拥堵路段和危险区域。
(三)规范接送流程,主要包括接送前准备、学生接送、接送记录等。
(四)定期收集家长对接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升接送安全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 用电和燃气安全
校外托管机构的用电和燃气安全是保障学生及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重中之重,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范。校外托管机构的用电和燃气安全需注意以下事项:
(一)校外托管机构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电暖器、电热毯等高风险设备,厨房严禁使用瓶装液化气;
(二)张贴《用电安全操作规程》《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三)从业人员需掌握触电、燃气泄漏的应急处置方法。
五 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校外托管机构在托管服务期间,应加强托管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做到全程有人看护监督,防范学生打斗、欺凌等侵害事件发生,防止工作人员侵害、体罚学生,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
(一)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安排专人接送学生,并及时将学生名册以及接送工作人员身份证明提交教育行政部门,保障学生托管期间接送安全,晚托后确保学生由学生监护人或其指定人员接走;
(二)托管机构要建立托管服务标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工作职责,实现托管服务标准化和规范化,提升学生及其监护人满意度;
(三)建立传染病防控等相关制度,做好托管场所的通风消毒等工作,对托管的学生要做好健康监测,发现发热、腹泻等不适症状的学生做好登记并要求及时就诊,预防传染病及其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配合卫生部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防控措施的落实;
(四)未接到托管学生的,或发现学生生病、受伤及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立即通知学生监护人;
(五)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教育、引导托管学生遵守公共秩序,避免干扰所在区域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
(六)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履行纳税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七)不得在招牌名称等出现“辅导”“教育”“培训” 等校外培训业务的字眼,不得进行虚假宣传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八)鼓励校外托管机构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安全生产责任等商业保险,分散托管期间的安全风险;
(九)校外托管机构不得聘任学校在职教师;
六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社会公众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校外托管机构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负有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可以采取联合检查等方式对校外托管机构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并通过政府或者部门信息网站、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公布对校外托管机构违规经营的查处情况;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教育、民宗、公安、住建、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税务等职能部门应当根据部门职能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巡查及开展专项督察,发现违法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教育、公安、消防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联合检查,集中整治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每年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检查或年度报告,由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托管机构做好年度检查或年度报告工作,并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或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 登记机关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有问题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发出整改意见书,依法责令其整改并根据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七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校外托管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属地教育部门责令改正:
(一)超过核定托管人数;
(二)未与校外托管机构学生法定监护人签订校外托管机构服务委托协议书;
(三)管理混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九条 校外托管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由属地教育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 校外托管机构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办的,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仍继续开办的,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一条 校外托管机构违反食品安全有关规定的,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二条 校外托管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有关规定的,由属地卫生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三条 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不符合规定的,由属地消防、住建、公安部门按照各自职权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四条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校外托管机构机构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责任编辑:本站编辑)
声明: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文摘编仅作学习交流,非商业用途,所有文章都会注明来源,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快速处理或删除,谢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