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规模 | 500000元 | ||||
状态: | 已结束 | ||||
联系人: | 王老师 | 联系电话: | 400-5500-159 | 邮箱: | 263560334@qq.com |
截止时间: | 2023/6/18 16:00:00 |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完善我市技术转移体系,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新乡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新乡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新科〔2017〕44号)的具体要求,决定开展2023年新乡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范围
申报新乡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单位须在我市行政区内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为法人内设机构,从事技术转移活动的机构。
二、申报条件
申报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经纪、技术投融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推广等方面的专业服务能力,运营时间应在1年以上;
(二)拥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经营场所,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
(三)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应占从业人员的60%以上;
(四)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在区域内有良好的信誉;
(五)机构建设、运营经费投入不低于20万元;
(六)有较显著的服务业绩,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在我市实现技术转移5项技术交易额合计达50万元或技术交易额不低于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请认真填写《新乡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主要业务骨干的学历、职称、荣誉证书复印件;
(四)上年度该机构从事技术转移中介的三方合同、技术出让方开具给技术受让方的收款发票复印件及服务收入证明;
(五)上年度该机构财务报告;
(六)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单位出具的合同认定证明材料;
(七)其它需要证明的材料。
四、申报要求
驻新高校、科研院所可直接作为推荐单位。其它单位均按照属地化原则由所在地的科技管理部门推荐上报。
各推荐部门对申报单位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核(附件材料中为复印件的须审验原件),并填写《新乡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审核推荐汇总表》(附件2),加盖主管部门公章,于6月19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民中心132窗口,电子版报成果科邮箱。
2023年5月22日
(责任编辑: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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